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
院审字【20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完善学校监督与治理体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4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委员会)是全面领导学校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学校党委负责,受学校党委直接领导。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设主任2人,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党委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包括:
全面领导学校审计工作,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学校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措施。
定期听取学校审计工作汇报,为学校内部审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指导。
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工作要点、审计项目计划及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处理党委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协调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党委审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完成党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需会前向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党委审计委员会职责,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报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九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应于会前报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涉及需要回避事项的,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过程、审议事项与结果,不得以各种形式散播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落实情况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向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