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5〕1075号)、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投资审计五项管理制度规定》(皖审投﹝2015﹞58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直属院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决算不再进行终审的通知》(皖教秘财〔2016〕1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项目是指房屋施工、构筑物施工、施工工程准备、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其他建筑工程等工程类项目,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及非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条 竣工结算审核是指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处依据工程项目合同及相关行业规范,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为基础,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评价及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为降低工程项目结算风险,工程项目实行“先审核后结算”的制度。以合同形式订立的工程项目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工程项目归口管理原则,竣工结算审核均需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送审,审计处原则上不接受项目实施单位的送审。
第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审计处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作为协审单位,审计处对委托开展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协审单位对承担的协审项目应当履职尽责,并对出具的审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的项目,审核费用的计取办法参照省市相关政策性文件执行,以委托合同为准。同时为制约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等虚报行为,招标文件和合同应明确约定审核费用的分担比例:
工程项目审减率在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学校承担,审减率在5%-10%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学校及承包人各承担50%,审减率在10%以上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 审计处和受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工程项目合同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独立审核。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即项目合同承办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合同目标的实现负有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收集完整的施工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送审的结算资料后,及时对项目结算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完整的审核意见。
第二章 竣工结算审核内容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资料包括:
(一)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审核表;
(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项目图纸、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等);
(四)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补充文件;
(五)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如无施工图需提供项目主管部门签章确认属实的施工范围草图,草图格式无要求,可手画、可机打,但需明确具体做法、修缮范围及相应尺寸;
(六)设计变更洽商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签证等材料;
(七)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
(八)工程竣工结算书(含工料分析表、工程量计算书、钢材计算书等);
(九)工程监理审核资料;
(十)与该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审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二)审核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三)全面审核标内工程量,检查送审工程量是否真实,是否与现场勘测核算实际工程量相符;
(四)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审核变更签证工程量与单价,特别关注定额子目的套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五)根据现场影像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材料,全面审核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和价格,对于有疑点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测;
(六)审核主材品牌、规格和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七)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八)全面审核工程索赔事项;
(九)审核工程工期,处理超工期问题;
(十)审核水电费的处理情况,审核取费、措施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合理性。
第三章 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项目实施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送审价不应超过变更后的合同总价,结算报告需承包人签章,合同约定结算送审时间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收集项目立项、招投标、监理和施工、验收报告、项目变更材料、竣工结算报告等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填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审核表”(附件1),经主要负责人签章后送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结算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审计处。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收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初审的结算送审资料后,及时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并收到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后30个工程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组建审核小组;
(二)审核小组进行现场勘查、市场调查、计算工程量、确认单价、签证及计算规则等;
(三)审核小组出具初步审计结果(即现场勘测表),征求项目实施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包人意见;
(四)审计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查,就争议事项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监理、设计、承包人、协审单位协商解决;
(五)审计小组、承包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就审定价达成一致意见,出具审核定案表(附件2);
(六)审计小组根据盖章的审核定案表,编制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具备竣工结算审核条件,审计处将不予审核:
(一)工程结算送审资料不齐全,无法开展结算审核的;
(二)工程项目无设计图纸或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且无法判断清单分项造价的;
(三)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四)其他不具备结算审核条件的。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核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规定的比例,待结算审核后进行清算。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办理工程款结算依据,财务部门应以结算审核报告的审定价作为工程价款入账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结束后,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审计处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档案分项目分年度及时归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档案包括:工程送审资料、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工程项目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关于工程类采购项目的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学院建筑和修缮工程监督及审计暂行办法》(校字〔2011〕70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