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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6日

校审字〔2016〕1号

关于印发《宿州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宿州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0月18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州学院

2016年10月21日

宿州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通过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是采取提前介入,全过程跟踪,以预防性和建设性为主要目的的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工程及房屋改建、扩建、修缮工程等,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按本办法具体执行:

(一)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价(或预算价)超过一千万元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和修缮工程。

(二)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价(或预算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书面提请,并经审计处同意的工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是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社会审计机构委托合同的签订工作,按照《宿州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审核并批准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四)审核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初稿,对于重大工程,在必要时将组织复核,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并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五)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质量;

(六)做好基建处、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

第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负责校园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全方位管理各项基本建设工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及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跟踪审计;

(二)按时向审计处及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三)做好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社会审计机构及时解决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对跟踪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委托,对学校审计处负责并接受审计处管理、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核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依据受托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情况,制定相应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三)审计人员及时到施工现场勘察和取证,形成过程记录及审计底稿;

(四)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中标单位预算书进行合理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五)对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索赔、竣工决算等有关费用进行审计,提出审核意见;

(六)对项目各类合同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七)对隐蔽工程进行勘查,参与工程验收;

(八)对工程洽商、变更进行审计;

(九)对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十)对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十一)认真做好与学校审计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的顺利进行。

(十二)跟踪审计成果的提交应满足委托方及行政主管的要求,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招标文件审核意见书;

2.施工合同审核意见书;

3.变更签证审核意见书;

4.设备、材料询价意见书;

5.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6.甲供(控)材报告;

7.审核建议书;

8.其他。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前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决)算及后期评估阶段。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一)施工招标投标阶段的审计;

(二)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

(三)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四)设计变更的审计;

(五)工程签证的审计;

(六)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

(七)主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审计;

(八)索赔费用的审计;

(九)竣工结算的审计;

(十)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八条 施工招标投标阶段的审计程序。

(一)审核招投标文件。

需审核的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施工投标文件等。

审核要求: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控制有关条款及工程界面划分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其中的暂定金额、暂定价、指定金额或指定价等暂估价确定依据和确定规则是否明确;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重点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

(二)审核工程量清单。

主要审核: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的编制、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完善,措施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控制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三)审核招标答疑文件。

主要审核:文件内容表述的准确及完整性。

(四)检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

检查整个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是否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

(五)审核投标清单报价的合理性,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清单报价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找出投标清单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在中标公示期内完成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初步核查。

(六)审计处应根据招标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投资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咨询单位等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 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程序。

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审计。

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邀约、投标文件响应是否一致,工程量变更、设备材料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准确、完整。在合同中应约定所有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审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计的工程变更、洽商、材料及主要设备的定价、索赔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之中。

第十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计程序。

(一)承包人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公司确认后上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并提交审计处审计。

(二)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三)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产生偏差时,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应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审计处以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的批准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以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承包人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变更工程量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二)对设计变更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是否由主张变更的单位或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有变更费用预算书,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化的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论证,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的审计程序。

(一)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变更,工程变更前分析变更的原因;严格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变更,防止承包人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

(二)对变更工程签证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三)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审计组派员到达现场,若施工方自行处理,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四)跟踪审计人员应对工程签证中不适于套用定额的项目审定其单价,并出具工程签证项目单价审定意见书。

第十三条 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程序。

(一)本办法所称大宗材料、设备是指同类材料总价或设备总价大于50万元的材料或设备;上述标准以下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酌情参与。

(二)对于建设管理部门直接采购或认质认价的大宗材料、设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审核招投标文件及建设管理部门直接采购的合同。

(三)对于非招标确定的认质认价工程材料,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主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审计程序。

(一)在隐蔽工程完工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跟踪审计人员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主要隐蔽工程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打桩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基层、安装管线工程。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对超定额损耗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测定。跟踪审计人员须做好跟踪审计的书面记录、照相、摄相、电子文档,留下有力的证据。未经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

(二)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1.基础验收:现场核查基础、开挖尺寸、土质类别、边坡系数、排水方式、土方运输方式及运距等涉及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2.主体验收:现场核查构配件的制作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距,依据设计图及变更核查重要构件的尺寸及位置,插筋留置的方式,门窗洞口尺寸、防腐及保温材料的类型、材质及实际做法,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及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3.竣工验收:主要核查变更、材料认证及有关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做好交工、验收时间记录。

第十五条 索赔费用的审计程序。

(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由于承包人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积极协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的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资料;委托审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勘察合同和地质勘探报告;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报审表等初审材料;建设管理部门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同书;材料差价证明资料;装订成册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后的工程索赔文件;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建设管理部门催促后规定时间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审计处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结算过程中不再接受有关经济方面的资料,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三)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对不符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调整。

(四)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量,取费,清单项目审查综合单价,对超报、虚报部分造价按相关规定扣减。审核材料价格是否与签证价、信息价、市场价相符合,对不符的材料价格按规定调整。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

对建设管理部门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

(二)工程建设程序情况,包括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等。

(三)工程及物资设备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

(四)工程概预算情况,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情况等。

(五)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配套资金的筹集及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

(六)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及索赔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