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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2日

校审字〔2017〕2号

关于印发《宿州学院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宿州学院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3月17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学院

2017年3月21日

宿州学院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我校内部管理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皖审发〔2016〕118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关于推进“四个全覆盖”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管理干部,是指学校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二级学院、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管理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内部管理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内部管理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七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学校领导和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处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研究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报告本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学校组织部会同审计处,按照内部管理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重要程度等因素,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任前送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确保对每名内部管理干部任期内至少轮审一遍。

第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要求,探索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审计处等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学校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要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等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立足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被审计对象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五)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六)预算执行以及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业)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分管校领导或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审计组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的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要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和进行审计公示。被审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协调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被审计对象要提交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在审计进点会上口头述职。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对被审计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加强审计质量管理,防范审计风险。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经济情况、审计评价、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并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做到报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的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要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界定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交学校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前,要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并要求限期反馈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要针对被审计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报学校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内部管理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报送校主要领导,抄送学校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或所在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审计的审计处或分管领导提出申诉。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严格问责追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要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结果要作为内部管理干部考核、任免或者聘用、奖罚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内部管理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经济责任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结果。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州学院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领导小组

组长:陈国龙 张莉

副组长:燕贵忠 蔡红 蔡之让 梁琦 李亮

组员:李刚 李真 许磊 汪文哲 曹稳根 段小明

办公室主任: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