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促进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审计机关(以下统称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促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规范管理、完善控制、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监督合力,推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四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部门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审计项目实施,加强对具体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制度,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将其作为对下级审计机关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业务指导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发展需要,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发展规划等,增强指导的规范性、导向性。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内部审计指引等,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指导单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保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推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机制。依法应当设置总审计师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三)推动加强内部审计计划管理。指导单位认真落实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科学安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筹内部审计资源,加大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力度,加大对重要单位、重要岗位、重点资金的审计频次。
(四)推动内部审计突出工作重点。指导单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强对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重要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创新、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产处置、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国家经济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审计,及时揭露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
(五)推动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指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六)推动创新内部审计技术方法。指导单位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审计等先进技术方法运用,提升运用信息化技术发现问题、评价判断、综合分析的能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七)推动加强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认真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研究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建立重点领域岗位预警预防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八)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协作机制。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内部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机制,在监督信息共享、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不同时期、不同类别单位指导的重点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或者指导方案,采取现场调研、座谈研讨、经验交流等有效方式,统筹开展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内部审计工作上层次、提水平。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专题讲座、业务培训、以审代训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促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可以采取会议、联合调研、合作攻关等方式,引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章程,组织开展业务咨询、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评优表彰等工作,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自律组织作用,提升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的效果。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单位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单位研究解决;推动单位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升单位内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审计机关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当将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特别是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应当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内容进行评价。
(三)专项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组织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围绕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聚焦内部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报告、整改等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发现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或者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有关监督、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协调开展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推动把各项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章 备案管理及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备案单位范围,督促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推动单位将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备案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力度,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有关审计重点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对审计中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时,可以在评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要积极推动同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考核机制。已经建立相应考核机制的,审计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考核责任,做好考核有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2日印发